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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老板案审结后,曲文魁告唐掌柜拐带夏明月案接着开庭了。
王巡长和曲文魁、唐掌柜、夏明月等一起被带到了法庭上,唐万财、黄愣子等一干人作为证人也出现在了法庭上。
照惯例,王巡长站着,原告、被告、证人等一众人跪在了大堂上。
王巡长开始陈述案情:“法官大人,租界居民曲文魁诉威海卫唐继业拐带夏明月一案,经巡捕房侦审,案情如下:去年九月,曲文魁之母黄氏从商人黄愣子手中购得婢女夏明月做丫鬟。
期间,曲家雇工唐继业意外摔伤,曲母派夏明月前往唐家照顾唐继业。
不料,唐继业的儿子唐万财看上了夏明月。
唐继业为成全儿子心愿,自作主张,把夏明月带到宁海州,在曲家不知情的情况下,把夏明月许给了唐万财。
夏明月主母黄氏去世后,曲文魁前往唐家追讨夏明月,唐家拒不放人,为此求告。”
王巡长接着道:“法官大人,此案起因在曲母出借夏明月;过结在唐继业借而不还;争议处有四:一是夏明月的身份是婢女还是养女?二是夏明月到唐家是借还是送?三是曲家不同意,夏明月嫁到唐家可还是不可?四是夏明月滞留唐家不归,是胁迫还是自愿?这四点原告、被告均有争议,且对本案如何处理关系极大。
此案余下事实已调查清楚无误,相干人等已全部带到。
请法官大人审理裁决。”
“原告曲文魁,你是否同意巡捕房的案情陈述?”
法官问道。
“大人,本人同意巡长大人陈述。”
曲文魁回道:“夏明月曾经是我娘买来的婢女,租界商人黄愣子可以作证。
我娘出借夏明月到唐家去照顾唐掌柜不假,可当初说好了,过些日子就回来。
却不料,唐掌柜未经我娘许可,拐带夏明月到了宁海。
本人闻讯前去追讨,唐掌柜拒不归还。
请法官大人作主,判决夏明月回到我家。”
“请证人作证。”
法官道。
“大人,小的是租界居民黄愣子。
小的作证,夏明月确实是黄氏托唐掌柜从小的手里买的婢女。”
“被告唐继业,你是否同意巡捕房的案情陈述?”
法官问唐掌柜道。
“法官大人,小的不同意巡长大人的陈述。”
唐掌柜道:“夏明月确实曾是主家的丫鬟。
小的摔伤后,主母黄氏把夏明月送给了小的做丫鬟,所以不存在借而不还的问题。
夏明月是小的私产,留在小的家里,是天经地义,与拐带无关。
夏明月曾亲口告诉曲文魁,自愿留在小的家里,由此证明小的和犬子并未胁迫。”
“法官大人,本人不同意唐掌柜的陈述。”
文魁道:“当初夏明月到唐家,我娘和唐掌柜说好了的,是借,没有赠送的意思。”
法官道:“原告,你有没有证据?”
“本人没有证据。”